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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赢二十一号”新股申购人民币理财产品二(1年)-理财详细:
产品名称 “同赢二十一号”新股申购人民币理财产品二(1年)
所属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所在地区 全国
币种   人民币
发售开始日期 2008-03-09 发售结束日期 2008-03-23
投资期限(月) 12个月
起点金额 50000 递增金额
预期年收益率 见收益说明 期望收益 不定
起息日 2008-03-24 到期日 2009-03-25
收益类型 浮动 安全性 既不保本也不保收益
产品介绍 收益率说明 投资者预期年收益率5.33%,并按下述约定参与超额收益分配,上不封顶。
资金信托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两个级别,资金信托本金及收益均按照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后支付一般受益权的顺序进行,本计划投资者收益计算如下:

当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Y≤6%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33%;
  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计划投资者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但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即本计划投资者以其受益权所对应的资金金额最高可享有5.87%/年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标准从新基准利率的实施日开始计算。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下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投资者享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保持不变。

当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6%  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条中5.33%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但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本条中6%和10%相应上调的基点数=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调的基点数×0.9231。上调的基点数最多为54BP×0.9231 =49.8474BP。计算标准从新基准利率的实施日开始计算。

当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33%+(10%-6%)×50% +(Y-10%)×20%;
  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条中5.33%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但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本条中6%和10%相应上调的基点数=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调的基点数×0.9231,上调的基点数最多为54BP×0.9231 =49.8474BP。计算标准从新基准利率的实施日开始计算。

其中,资金信托年化净收益率Y=(信托终止日信托单位净值-1)×365/本资金信托实际运行天数×100%
  投资者收益=投资者本金×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提前终止条件 本计划存续期内,因新股申购政策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资金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根据资金信托要求,达到资金信托止损点,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本计划提前终止情况下,如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光大银行支付全部优先受益权信托利益,光大银行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如因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而导致信托财产不能全部变现,理财计划内的现金资产不能满足全部应分配本金和收益时,应按先分配优先受益权本金和收益的顺序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在理财计划内证券资产变现后进行分配。
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收益计算如下:
投资者收益=投资者本金×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本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申购条件 持有效证件至光大银行网点购买
产品管理费 无
产品特色 风险较低:本计划投向的资金信托优先收益权,通过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市场风险由一般受益权人承担,本计划较无结构化设计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风险低,同时享有较高收益。
预期收益较高:本计划期限为1年,年化收益率预期可达到5.33%,并跟随信托产品净收益率上浮,上不封顶。
加息保护:为投资者提供最高54BP的加息保护。若本计划存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上调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则本计划投资者享有的净收益亦随同上调相同的基点数(BP),最高上调的基点数为54BP。
优惠活动
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本计划是针对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新股发行申购的法规政策设计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新股申购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光大银行对投资者本金及预期收益率不提供任何承诺或保证。
  2、市场风险:新股申购成功后,受到大盘整体下跌和个别证券股价下跌因素的影响,中签股票卖出价格可能会低于当期持有的价格,导致本金或收益遭受损失。本计划投资其它产品时,其市场价格的变化也会产生市场风险。
  3、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经验、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本计划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管理方面的风险。
  4、违约风险:本产品投向的资金信托可能发生违约事件导致投资者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该种情况下,投资者授权光大银行代理其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其理财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光大银行代理期限为二年。光大银行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投资者承担。
  5、延期风险:如因本计划项下对应的受托管理资产变现等原因(如中签新股尚未上市交易)造成本计划不能按时终止,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6、证券经纪人风险:本计划的证券经纪人为光大证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受托管理资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本计划项下的投资品种可能因种种原因丧失流动性,从而导致在计划到期时无法变现或不得不以较低价格变现。本计划到期前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
  8、其它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受托管理资产的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金安全。
适合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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